為規范人事制度管理,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,經研究,對公司員工申請辭職作如下規定:
一、本規定適用對象:在公司工作已簽訂過勞動合同(聘用合同)或未簽過合同,但事實上已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員工,含退休返聘的職工。
二、辭職申請報告:員工辭職須提出書面辭職報告并寫明辭職原因。
三、辭職報告的遞交:辭職報告一式二份,提交給勞動人事負責人或公司分管負責人。
四、辭職報告的審批:
1、一線操作工人由項目經理及公司分管經理審批。
2、項目部一般管理人員由項目經理及公司分管經理、總經理審批。
3、項目部五大員、項目經理、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,各部門負責人由公司董事會審批。
4、總經理、副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研究后報股東會審批。
五、辭職報告提交時間:
1、一線職工,在擬辭職的一周前提交。
2、一般管理人員在擬辭職的一個月前提交。
3、財務、預算、施工、資料員在擬辭職的二個月前提交。
4、部門負責人、公司領導層在擬辭職的三個月前提交。
六、審批:在接到辭職報告,審批權在總經理以下的應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辭職的批復。需要董事會審批的應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辭職的批復,需要報請股東會的,應在四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辭職的批復。如同意辭職其批復內容還應包括移交時間,移交辦法及善后事務處理方案。
七、凡接到同意辭職批復的人員,應根據批復要求及時辦理好有關手續。
八、凡未被批準辭職的員工,一律不許離崗,否則屬曠工或自動脫崗,按曠工或自動脫崗處理。
九、辭職人員的剩余生活費,年薪報酬等,按公司發放時間表統一發放,不得因辭職而要求提前發放。
十、辭職人員辭職后須保守公司商業秘密,不得泄密,并保持與公司的聯系時間不得低于一年,如因辭職人員工作期間的問題有不清楚,需要其本人整理或解釋清楚的地方,辭職人員有義務須配合。
辭職人員辭職后需要重回公司工作,公司將優先考慮,經批準同意后,其以前工齡可以續算。
十一、各相關公司按此規定執行。
十二、本規定經二屆六次職代會通過,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。